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达到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室、计财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处、远教中心、科研处、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大宗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招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大宗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内各项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招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审批招标项目及决定采用何种招标形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校内招标工作申请实行归口管理。各类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申请由远教中心负责,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学生宿舍用品招标申请由后勤处负责,图书资料招标申请由科研处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职权范围内的具体申请及前期调研工作。
第五条 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招标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 按规定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配套设备)、装修和安装工程,应在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包括用户单位)要根据招标类别,分别通过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招标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预算金额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批量预算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劳保用品、办公设备、药品及医疗器械、木器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煤炭等),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等)以及3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设备均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政府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台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需要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须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递交申请,经组长同意签字到监察室登记并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招标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并应主动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不能实行政府招标的项目。预算金额单价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单项合同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都要进行校内招标。用户单位均要向所属各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用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讨论,并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按程序进行招标。
(一)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提前10—20天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概算价格,并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招标申请表》。因特殊原因直接向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申请的,需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案和相关资料。
(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招标申请后,商议决定采取何种方法招标,是否做标底;通知有关部门和指定相关人员组成项目招标组;研究和拟订招标方案后,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审批招标方案。
(三)需要制作标底的项目,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事先要在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中选定)进行工程标底制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全封闭进行。标底制作完成、加封后直接进入招标现场,由公正人员当场开封。
(四)招标方案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事宜,并通知纪检委监察室派员实施现场监督。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网上予以公布,由学校授权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与中标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并以招标会议纪要形式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招标结果在校内公示。
(五)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监理单位、代理事务所等要进行招标考察(包括看样订货,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实地考察等),须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拟定考察人员(考察人员至少应三人以上,其中监察室指派监察人员一名)、考察时间及地点等,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招标项目考察审批表》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考察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察结果。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自治区招投标管理规定,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学校内部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学校内部招标是指低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招标小组,进行校内招标。
第十五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定标;每项招标必须有3家(含3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完善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或投票后,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回避招标。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经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的认可后,归口管理部门才能进行验收,并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形成纪要。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预审和阶段性审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决算,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定案,学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决算和结算。
第十八条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其费用经财务部门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的约定预付或支付。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结算。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或概预算金额,应说明原因。超出概预算经费,必须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批准后才能结算。凡实行政府招标的项目超出中标金额的,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不准损害学校的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